勞保喪葬給付、農保喪葬補助可以列入遺產嗎?

志明一生務農,育有兩名子女致中、時中,某天志明在睡夢中忽然離世,繼承人致中因為辦理父親喪事,有代墊喪葬費用,並且以父親農民身分申請農保喪葬津貼187,000元,時中則以自身勞工身分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98,700元,兩邊各自主張要將喪葬補助納入遺產分配,究竟農保喪葬津貼或勞保喪葬津貼要列入遺產範圍進行分配嗎?

一、如何確認遺產範圍?

在處理繼承相關的議題時,免不了要先確認遺產範圍。關於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建議繼承人備妥相關資料後,前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但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清冊,僅能供參考使用,假設被繼承人還有保險、基金等資產,在財產清冊上都看不到,需要到各地區的國稅局,填寫一份申請書,10個工作天內,就能收到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

二、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非遺產

依我國目前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可以請領的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但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因為各有不同設立的,都不是民法所稱的遺產。

至於其他的社會保險,例如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及農保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可請領之死亡給付,和勞保的死亡給付,均屬保險給付,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未必都不用繳遺產稅

依保險法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說,若是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之下,保險金額就不會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

不過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需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因此,並非是所有已經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都不用納入遺產範圍。若是申報時有遺漏,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是可以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千萬要小心。

三、本文結論:

(一)、實務見解認為勞保喪葬給付具社會保險給付性質,非屬遺產:

      實務見解認為,申領喪葬津貼保險給付,是以尚生存的繼承人中具備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者為限,性質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而且是直接給付予該參加勞工保險的繼承人,當然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勞保的喪葬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而且非屬遺產,不適用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自然不能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主張扣抵,而且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必須由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的限制,即使未實際支出喪葬費,仍然可以依據勞保身分領取。

      此外,向勞保局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以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的身分為前提,倘若繼承人中只有一人具備勞保資格,其餘繼承人不具備勞保身分,那麼,既然是自行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屬個人應得的給付,其餘不具勞保身分繼承人也不能夠主張要求分配。

(二)、最高法院見解:支出喪葬費代墊部分,應扣除已獲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自遺產重複支領: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可以知道農保喪葬津貼既然是補助殯葬費的支出,則實際支出而代墊喪葬費的人,就已經獲得補助部分,應該扣除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該再主張由遺產中重複支領。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死亡,而且被繼承人恰好有農保資格,繼承人實際支出喪葬費而請領農保喪葬津貼,由於農保喪葬津貼目的是為了補貼殯葬費的支出,則代墊喪葬費應先由農保喪葬津貼支付,不足部分,方屬繼承人支出喪葬費而墊付,可以在遺產範圍中先行扣除,否則會有重複支領的問題。

      (三) 、如果僅有時中具備勞保身份,其他繼承人均無勞保身份,不論是否有實際支出喪葬費用,既然由時中個人負擔勞保保費,喪葬津貼仍然應該由時中領取,致中不能夠主張要求時中提供而進行分配。

      至於致中所領取的農保喪葬津貼,致中就實際支出而代墊的喪葬費用,應該先扣除已經獲得補助的部分,不足部分,才可以主張由遺產中支領。

志明一生務農,育有兩名子女致中、時中,某天志明在睡夢中忽然離世,繼承人致中因為辦理父親喪事,有代墊喪葬費用,並且以父親農民身分申請農保喪葬津貼187,000元,時中則以自身勞工身分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98,700元,兩邊各自主張要將喪葬補助納入遺產分配,究竟農保喪葬津貼或勞保喪葬津貼要列入遺產範圍進行分配嗎?

一、如何確認遺產範圍?

在處理繼承相關的議題時,免不了要先確認遺產範圍。關於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建議繼承人備妥相關資料後,前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但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清冊,僅能供參考使用,假設被繼承人還有保險、基金等資產,在財產清冊上都看不到,需要到各地區的國稅局,填寫一份申請書,10個工作天內,就能收到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

二、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非遺產

依我國目前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可以請領的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但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因為各有不同設立的,都不是民法所稱的遺產。

至於其他的社會保險,例如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及農保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可請領之死亡給付,和勞保的死亡給付,均屬保險給付,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未必都不用繳遺產稅

依保險法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說,若是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之下,保險金額就不會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

不過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需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因此,並非是所有已經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都不用納入遺產範圍。若是申報時有遺漏,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是可以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千萬要小心。

三、本文結論:

(一)、實務見解認為勞保喪葬給付具社會保險給付性質,非屬遺產:

      實務見解認為,申領喪葬津貼保險給付,是以尚生存的繼承人中具備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者為限,性質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而且是直接給付予該參加勞工保險的繼承人,當然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實務見解認為,勞保的喪葬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而且非屬遺產,不適用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自然不能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主張扣抵,而且勞工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必須由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的限制,即使未實際支出喪葬費,仍然可以依據勞保身分領取。

      此外,向勞保局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以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的身分為前提,倘若繼承人中只有一人具備勞保資格,其餘繼承人不具備勞保身分,那麼,既然是自行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所得請領的法定給付,屬個人應得的給付,其餘不具勞保身分繼承人也不能夠主張要求分配。

(二)、最高法院見解:支出喪葬費代墊部分,應扣除已獲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自遺產重複支領: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可以知道農保喪葬津貼既然是補助殯葬費的支出,則實際支出而代墊喪葬費的人,就已經獲得補助部分,應該扣除農保喪葬補助,不應該再主張由遺產中重複支領。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死亡,而且被繼承人恰好有農保資格,繼承人實際支出喪葬費而請領農保喪葬津貼,由於農保喪葬津貼目的是為了補貼殯葬費的支出,則代墊喪葬費應先由農保喪葬津貼支付,不足部分,方屬繼承人支出喪葬費而墊付,可以在遺產範圍中先行扣除,否則會有重複支領的問題。

      (三) 、如果僅有時中具備勞保身份,其他繼承人均無勞保身份,不論是否有實際支出喪葬費用,既然由時中個人負擔勞保保費,喪葬津貼仍然應該由時中領取,致中不能夠主張要求時中提供而進行分配。

      至於致中所領取的農保喪葬津貼,致中就實際支出而代墊的喪葬費用,應該先扣除已經獲得補助的部分,不足部分,才可以主張由遺產中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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