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貪污舞弊案

公務人員貪污舞弊案

公務人員貪污舞弊案

為了維持廉政與公務員秩序,近年來政府致力於貪污罪的犯罪打擊,但貪污舞弊案件仍層出不窮: 據新聞報導前水利局科長「揩油」廠商貪汙、約聘人員採購防疫包「假發票核銷」、前鄉長涉光電綠能案索賄、議員收受校園冷氣標案收回扣達141萬、「最貪女檢」因收受賄款包庇賭博電玩業者等。據新聞報導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副處長,被控涉嫌利用承辦標案機會,向業者索賄,錢都拿來繳高達30多萬元的信用卡費、做醫美、SPA、供養法師。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貪污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貪汙犯罪條例多數所要規範的對象都需具備「公務員身分」,但也有部分並非是僅限規範於須有公務員身分之人,一般民眾觸犯時也會成立,例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常見的貪汙罪構成要件類型:

(1)受賄罪:對於違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1.要求: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

2.期約:行賄者與受賄者間關於收受賄賂的合意,但尚未交付。

3.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常見如免除債務或提供性招待等,所要求之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存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該等利益必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的相對給付。

(2)圖利罪:圖利罪: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1.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

2.違背法令:違反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等。

3.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圖利罪為結果犯,要有獲益之結果,始得成立犯罪。

(3)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犯之罪,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和收取回扣、舞弊最為典型。

1.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濫用職權詐取財物貪污罪構成要件:

(1)利用職務機會

(2)施行詐術

(3)取得財物

2.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濫用職權收取回扣貪污罪構成要件:

(1)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2)浮報價額、收取回扣或舞弊(如品質放水等)

倘若涉及貪污罪時,建議盡快尋求晉凱法律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採取無罪答辯空間,或需要認罪請求減輕其刑等訴訟方向,避免因答辯失誤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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