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人頭帳戶  不要再被騙了

據新聞報導苗栗有一男子將銀行帳戶出租三個月,為賺取一萬五千元,該帳戶被詐騙集團拿來做為人頭帳戶,提供詐騙集團進行詐欺洗錢犯罪。此舉不僅淪為幫助詐欺洗錢犯,被判刑四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民事另須賠償被害人二百萬元。

為強化打擊詐騙,行政院會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包括

1.增訂「收集帳戶罪」,涵蓋範圍包括冒充公務員收集、三人以上共犯、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違者最重處五年以下徒刑,且可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最重處三年以下徒刑。而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係,則不在此限。
2.網路投資廣告須實名制;網路平台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媒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若有違反規定的廣告,平台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

若是平台刊登違反規定的廣告,使得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網路平台業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安全維護義務,情節重大者最重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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