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協議呢?

志明半年前突然車禍離世,留下妻子春嬌及4個子女,並無留下任何遺囑,過世後沒多久,曾經召開家庭會議,包含春嬌在內的5個繼承人一起開會決定,志明留下的一棟房子和1,000萬元的現金,都由春嬌一個人單獨繼承,會議當天將決定寫在一張協議書上,且由5個人簽名確認。

但後來小妹卻反悔,認為應該先分配一些現金,否則不願意配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也不願意配合去銀行提領存款給母親。此時其他繼承人如何才能讓春嬌得到遺產,安養天年呢?

一、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依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是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的權利及於全部的遺產,各遺產除非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否則原則上不能隨意處分。

二、遺產分割有哪些方式?

遺產分割方式有3種: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

1.遺囑指定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有留遺囑,而且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分割遺產的方式,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法律規定就必須依循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內容或被繼承人委託之人所定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2.協議分割

假設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沒有指定分割方法,也沒有託他人代定分割方式,就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先自行「協議分割」,如果無法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才可以另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1).遺產分割協議書是什麼?如果就遺產分割的方式,繼承人間已經達成協議,最好作成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協議內容寫下來,並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以免將來產生爭議。

(2).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其實分割繼承協議書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公證,「公證」只是可以讓遺產分割有強制執行力

(3).履行分割協議之訴
協議成立後如有繼承人事後反悔或拖延,拒絕遵照已經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則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拒不履行分割協議的繼承人,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

3.裁判分割

實務上常會遇到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不願意配合協議分割」,或「根本就找不到人」,就只能上法院請求法官為「裁判分割」。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年,並非永久不能分割。

遺產分割完畢後,繼承人對於各自分配到的部分,就能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自行處分分到的遺產。

(1) 所謂不能協議,應包括協議不成立及協議不能,前者是關於分割方法意見不一致,後者像是繼承人中有行蹤不明或重病,或共同繼承人中有人佔有遺產因此拒絕他繼承人之分割請求。
(2)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割為主,不能採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時,始得為變價分割。又依民法規定以原物為分割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割者,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割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案例中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繼承人就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果小妹事後反悔或拖延,則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最後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其他繼承人就可以自行拿判決書至地政機關及銀行,辦理移轉登記及請求交付存款給春嬌,不需要再受小妹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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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相關問題,有時候最難處理的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繼承人間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累積的不滿與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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