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事件 談即時強制

超商浩克事件談即時強制

超商浩克事件 談即時強制
據新聞報導日前朱姓健身教練在便利商店情緒失控、在店內亂砸物品,派出所接獲店員報案並派員到場處理後,朱男仍情緒激動、不願離去,後來被員警噴辣椒水後更被激怒揮拳造成員警受傷。
而問題在於,從影片發現員警在朱男已經被制伏、坐在店門口階梯時,卻持警棍狂毆數次、使其當場頭破血流。警察的做法符合即時強制原先之目的嗎?是否有過度執法的問題應該要被追究?
一、即時強制
1.我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可以對民眾施以強制力、強制其有所作為,其中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等手段。而「即時強制」則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時,可以即時對人進行管束、扣留物品或禁止建築物進出等行為。
即時強制方法包括:
(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二、另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力鬥毆或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行為得進行管束。如果出現抗拒管束措施、攻擊警察或他人、自殺等行為「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三、即時強制的目的,是為了要「保護」所管束的對象以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所以當員警面對在超商內發狂的朱男時,依法確實是可以為即時強制,且因為出現抗拒或之後揮拳行為時,若使用戒具制伏都不會有問題產生。不過直到他停止動作、坐在階梯上後,員警才掏出警棍痛打他一頓,甚至還攻擊人體最重要的頭部。這不但不符合使用械具的時機,也明顯超出必要的程度。

四、傷害?殺人故意?
朱男在店內大鬧、砸毀物品的行為,會有刑法毀損罪、民事賠償、社維法等責任,但並不代表鬧事者就應該受到警察的過度執法。
從畫面中看來員警究竟有沒有到重傷故意或甚至提高到殺人故意的程度,就看檢方的偵辦調查。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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