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台南殺警案引發社會對於儘速修訂「警械使用條例」的呼聲,襲警案造成2警殉職,2位年輕優秀的警員因公殉職令人深感不捨與痛心。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在使用槍械部分,可讓員警就現場狀況,如果有適合的器具,視同為警械使用,是依情境、環境適當推動;並以國家賠償為原則,讓員警使用警械時,較無後顧之憂。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重點是要放寬警械使用範圍、讓員警使用上有更多彈性。過去警察用槍時機上,難免會擔心後續責任,修法後是依國家賠償法的程序處理,由國家來負責任。員警第一時間在執勤中冒更多風險,為了讓員警沒有後顧之憂,對於使用警械可能造成人民傷亡情形,求償責任上限於「故意」。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完成,將有利於員警有效運用警械,新設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及有助釐清事實,並由國家負擔員警執勤的責任,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等情形,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該物品使用時視為警械。(修正條文第1條)
 

二、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爰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故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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