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的法律效力

訂婚契約的法律效力 訂婚是法律上的契約行為,彼此約定將結婚的身分契約。 當事人違約時,可請求損害賠償、返還贈與物,但不能強迫對方履行。 婚約的基本要件 親自約定要結婚,男女應滿17歲,未滿18歲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訂婚儀式有助於法律上的舉證。 解除婚約 解除需符合法定事由,無過失方可請求賠償。 違反婚約導致損害,違約者應負擔賠償責任。 贈與物的返還 婚約無效、解除、撤銷時,一方可請求返還贈與物。 請求權時效為二年,逾期即消滅。 【婚約的法律效力】 訂婚契約的法律效力 訂婚是法律上的契約行為,彼此約定將結婚的身分契約。 當事人違約時,可請求損害賠償、返還贈與物,但不能強迫對方履行。 婚約的基本要件 親自約定要結婚,男女應滿17歲,未滿18歲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訂婚儀式有助於法律上的舉證。 解除婚約 解除需符合法定事由,無過失方可請求賠償。 違反婚約導致損害,違約者應負擔賠償責任。 贈與物的返還 婚約無效、解除、撤銷時,一方可請求返還贈與物。 請求權時效為二年,逾期即消滅。 【偷看手機或電腦以及定位App的法律問題】 偷看手機或電腦的法律問題 偷看可能觸犯刑法,侵害隱私權。 竊錄、截圖可能觸犯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定位App的法律問題 偷裝GPS定位器涉犯妨害秘密罪。 不得藉懷疑或保護感情為由進行隱私窺探。 夫妻隱私權的限制 夫妻雙方有忠貞義務,但不得全盤監控對方,不可恣意窺視或竊聽。 不得以懷疑為由進行恣意的隱私侵犯。 科技使用需謹慎 隨著科技發展,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容易,但須注意可能引致刑責。 蒐集證據應符合比例原則,在合理範圍內蒐證。

婚約的法律效力

一、志明跟女友春嬌論及婚嫁,已經先送Tiffany婚戒一只,結果兩個人因為婚禮喬不定,婚事告吹,春嬌堅持不願交還婚戒,這樣可以嗎?

1.訂婚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契約行為, 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約定彼此將結婚的身分契約。當事人在完成訂婚儀式後,彼此之間所生的法律關係是履行結婚的約定。但婚約不能強迫對方履行,若當事人一方有違約的情形時,只能依情形請求損害賠償、返還贈與物。

2.依民法規定婚約基本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雙方親自約定要結婚,而不是親朋好友幫忙約定。

(二)男女應滿17歲。

(三)如未滿18歲而約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論及婚嫁約定好要結婚,基本上就有婚約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上的舉證真的會比較困難,雙方如果有一個訂婚儀式,那麼就能證明彼此間存在婚約。

3.雙方訂婚後不能隨意撤回、解除婚約,若符合法定解除婚約事由才能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也可以提出精神慰撫金。如果沒有上述解除婚姻事由,卻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依規定違反者對於他方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因訂定婚約而為財物的贈與,在婚約有無效、解除或撤銷的情事時,當事人之一方,可依民法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贈與物的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只有二年。逾期請求權即告消滅,不能再行請求。

二、大雄與靜香終於修成正果甜蜜相守,成為人人稱羨的神仙眷侶。但好景不常,靜香發現最近大雄時常心不在焉,甚至下班時間謊稱加班且不願交代去向行蹤。靜香偷看大雄手機或電腦合法嗎?

懷疑大雄出軌,能偷裝定位App嗎?

(一)、偷看手機或電腦合法嗎?

伴侶、配偶間彼此可能互相知道對方手機、平板、桌上型電腦等產品的密碼,此時,如果懷疑另一半不忠或出軌,就可能想要偷看另一半手機或電腦。然而,偷看手機、電腦的行為,可能讓自己觸犯法律責任,因為已經高度侵害被害人的隱私權。

1.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可能觸犯刑法!

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的使用者都會加上指紋、數字或圖形等密碼,以防止裝置所有人的隱私被第三人任意得知。如果配偶或另一半為了 偷看另一半手機或電腦,在未經本人同意下解鎖,將可能會觸犯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實務上當配偶或伴侶在發現另一半手機或電腦內有不忠或出軌的資料時,使用手機、相機翻拍該影音,可能觸犯刑法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或者將該對話或影音截圖,再傳送到自己的手機或電腦內保存,則可能觸犯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2.實務上,配偶或許會以「不貞蒐證權」作為破解或窺探他人手機、電腦的抗辯理由。可能不被刑事法院所接受。

(三)、懷疑另一半出軌能偷裝定位App嗎?

1.偷裝GPS定位涉犯妨害秘密罪

近幾年司法實務上多數的法院判決都認為,在車輛上裝設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而涉犯妨害秘密罪。

2.靜香是否可主張為了保護自己的感情而去探查對方隱私,主張並非上述法條所謂的「無故」呢?

目前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

3.隨著科技發展,要窺探他人隱私已較過去容易,但在享受科技之便時,也應隨時注意自己會不會招致刑責。很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會選擇隱密地點或是方式來實施,因此實務上會給予蒐集證據的空間,只要蒐集的方式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在合理範圍內蒐證就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