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離婚三部曲

不可不知的離婚三部曲
民法將離婚程序分3種:
(一)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有意願,可以自行協商後辦理離婚,書面辦理,並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協議離婚相較其他離婚程序,最大的特點是和平、快速,當事人雙方與2位滿18歲成年的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成功完成協議離婚手續。
(二)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離婚的當事人,婚姻關係當下消滅,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協助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有些約定事項沒共識,或怕對方出爾反爾不登記,就可以到法院調解。當調解成立後簽署調解筆錄就不用怕另一方拖延或反悔不登記,法院所製作「離婚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因此婚姻消滅立即生效。
(三)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經由法院訴訟,但裁判離婚夫妻一方必須滿足其中1項條件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除了需要滿足離婚條件,也需要經歷較長的訴訟流程、花費較多訴訟與律師費用,且最終結果未必盡如人意,可以說是最冗長、複雜的離婚程序。當某方訴請裁判離婚,法院會先強制調解,當調解破局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判決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但身分證還是得由當事人親自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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