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算妨害電腦使用?
➡️洪家駿律師表示:必須證明有「侵入」、「干擾」、「取得資料」等明確行為。
🔍【手機被登入一定是犯罪?】
本案中,告訴人指控被告:
⚠️未經同意登入其手機帳號
⚠️查看個人通訊軟體訊息
⚠️另主張被告有不性騷擾行為
經由洪家駿律師與許立功律師協助後,
檢察官調查結果卻完全逆轉⬇️
📌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入電腦犯意
📌帳號登入紀錄無法排除
➡️ 他人操作
➡️ 甚至是告訴人自己
📌 無證據證明被告擅自取得個人資料
📌 不性騷擾部分亦無具體行為可認定
📌 整體證據未達刑事要求的「不能不罰」程度
⚖️ 結果:
➡️ 犯罪嫌疑不足 → 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