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幽靈人口 真的有罪嗎?

家長為了明星學區或者有人為了社會福利而遷移戶口為什麼沒有虛偽戶籍犯罪的問題,而且一堆空降政治明星、新星參選人「意圖參選而遷戶籍」沒有被追究,唯獨選舉人可能為支持特定候選人這樣就是虛偽遷徙戶籍?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呢?

1.刑法第 146 條規定是否過度侵害人民的選舉權及遷徙自由?有必要以刑罰處罰嗎?

刑法該條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選舉秩序,只讓當地居民這些具有地方實質代表性的人可以投票。但憲法又保障旅居外國的人可以回台參與投票,再者社會上有高達數百萬人沒有住在原戶籍地的情況下,豈非與立法目的不符。所以應該思考戶籍地的限制有無必要?

2.在刑法中「意圖犯」多半是財產犯罪,但刑法第146條也對此規範,恐有逾越刑法處罰的規範,以刑法查察人民政治傾向等問題。且有限制人民參政權、遷徙自由、個人表意自由及隱私權等違反人權公約平等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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