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還有分 普通竊盜罪跟加重竊盜罪

志明身懷丙賀忍者的絕技,走上了劫富濟貧的道路。然而,多年「行俠仗義」終究逃不過法網恢恢,志明在拿螺絲起子撬人窗戶時被抓個現行。經調查後,被以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

什麼是加重竊盜罪?

偷東西可能會成立竊盜罪,如果在偷竊的時候觸發特定條件,就有機會獲得1個或多個DeBuff,得到加重竊盜罪的詛咒,讓原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加重變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那麼這些特定條件是什麼呢?讓我們來看一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躲藏在裡面:

俗稱的「闖空門」就是侵入住宅竊盜,會被加重處罰喔。志明因為在撬門時就被抓,還來不及進到別人家裡,因此不算侵入住宅,但是如果被害人家住公寓大樓裡面,那麼志明應該已經侵入建築物了。

  • 毀損或越過大門、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

所謂的安全設備,就是足以防盜的一切設備,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因此,志明如果成功撬開窗戶,就是毀損安全設備。

  • 攜帶兇器而犯之:

法院認為,兇器種類並無限制,凡是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物均屬之,是採很寬泛的認定,而且不用管犯人主觀上是不是因為想要行兇才帶的。值得注意的是,地上撿到的石頭、磚頭等,因為不屬於器械,所以不算是兇器喔。]

法院承認的兇器,除了我們一般大眾認為的槍、各種刀具,還包含棒球棍、剪刀、螺絲起子、板手等,凡是堅硬且可以打傷人的器物都可能是兇器。

因此志明拿螺絲起子撬窗戶,是攜帶兇器。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大家約一約去偷東西,加上自己剛好三個人,就要加重處罰。(所以說好朋友交一個就好,太多人會被罰的 XD)

另外,法院認為未滿14歲的犯人,依照刑法無責任能力,不處罰,因此不會算入人數之中。簡單來講,未滿14歲的犯人不是人,不會加入犯罪人數中。

例如:志明約了自己的好友春嬌,和還在讀國小的表弟一起去偷東西,法院就會排除志明的表弟,只算志明春嬌,因此是結夥兩人犯罪,不會加重處罰。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

趁亂打劫不可得

  • 在車站、港口、航空站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內

在公車或捷運上偷東西,除了成立加重竊盜罪,還可能會被當成痴漢。

會被關嗎?

  •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可罰「6月~5年有期徒刑」,如果志明得手金額不高,且情節可憫、認罪態度良好、和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法官斟酌後,願意判處志明最低刑度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不被關。

  • 累犯加重:

什麼是累犯?

就是犯人被關完(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關了一下就被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會被關(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指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換句話說,法定刑的最高跟最低度,都要加重。

因此,如果志明是累犯,可以加重處罰至「9月~7.5年有期徒刑」,這樣法院判刑就沒有辦法判到6個月以下,志明無法易科罰金。

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可以自己斟酌是否要適用累犯加重的規定,不必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法官如果認為志明犯行輕微、認罪態度良好等,不須適用累犯規定,則志明仍可能被判處最低刑度6個月,就可以易科罰金了。

  • 緩刑:

依照刑法第74條,緩刑的條件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然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如果志明不幸被判處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雖然不能易科罰金,但是如果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緩刑的條件,可以爭取緩刑,也不用被關。

另外,法律雖然沒有規定要和解,但是不和解是沒有辦法緩刑的。

和被害人和解有用嗎?

首先,因為竊盜罪是公訴罪,就算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還是可以告。但是偷家人的東西 屬於告訴乃論罪,和解後如果家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可以告了,也不會留下案底。

但是是否和解會影響到法官的判刑依據、是否可以易科罰金、緩刑,畢竟死不認錯的犯人跟乖乖和解道歉的犯人相比,誰會判比較重應該很明顯吧。

而且檢察官如果考量案件輕微,且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較有機會做成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連案底都不會留下喔。

希望以上的內容對您有幫助,謝謝觀看。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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