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立法院於111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簡單介紹一下法案內容

  • 立法緣由

威權統治時期下被害者及其家屬之權利回復,是轉型正義重要任務之一。過去雖亦有法律處理相關賠(補)償事宜,但先前法律主要係以「補償」之概念使人民獲得國家給付,並未論及國家行為之不法性,而且被害者之財產遭國家不法行為沒收後如何回復之規定也有不足。

為彌平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國家應賠償民國34年至81年間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其中致死者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侵害人身自由最高賠償1139萬元,至於被剝奪所有權的財產價值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且受領時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

  • 先認定國家不法,再進行權利回復

隨著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與深化,依促轉條例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國家於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民權利行為之不法性得依法確認,具有正式以國家立場承認過去人權侵害事實之意義。經確認不法之國家行為,例如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為之追訴或裁判,所造成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之損害,國家應盡力回復人民損害。

  • 誰來申請?如何申請?

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威權統治時期間,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及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國家行為的不法性。

經主管機關認定國家行為的不法性後,再檢附具體資料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

◎主管機關現為促轉會,解散後則依處理事項不同,分別由法務主管機關、內政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繼續辦理。

  • 賠償標準

生命權侵害:新台幣1200萬元。

自由權侵害:以每基數12至17萬元計算,上限為1139萬元。

名譽權侵害:核發名譽回復證書。

財產權侵害:原物返還、金錢賠償。

  • 申請期限

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申請、給付及請領的期限為條例施行之日起6年內,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延長必要者,得由行政院核定延長2年,延長以2次為限。

希望以上的內容對您有幫助,謝謝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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