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仔細查看罰單確認上面細項內容有無違反事實嗎?

據報導,當事人李小姐接連接獲交通違規罰單,詳細比對後發現日期雖然不同,但違規之照片卻是一模一樣,因此質疑員警因缺業績重複開單,而經調查後警方已函文監理所撤單。2022/06/20 16:59 東森新聞

  • 交通罰單是行政處分的一種。

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可知,適用到達主義。

  • 到達主義:

只要合法送達即生行政處分效力,不問相對人是否實質知悉或理解其內容。

  • 您平時在拿到罰單時,會仔細查看罰單確認上面細項內容有無違反事實嗎?

依行政罰法第96條第2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事項包含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本條目的係在使人民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故一般來說書面行政處分都會詳細列載相關事項,供人民參酌,以免行政處分因人為疏失等原因出現錯誤。

  • 若對於被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有疑慮,應如何尋求救濟呢?

交通違規案件救濟流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得於30日內向原舉發機關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法律所規定之特殊救濟途徑,此類案件如果提起訴願,在程序上即無法受理。

● 陳述意見(申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陳述者,附上違規單影本或掃描檔案,敘明原由送由到案處所或原舉發單位辦理。

● 行政訴訟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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