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性平三法的 必知秘笈

新性平三法的 必知秘笈

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造成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其中職場性騷擾缺乏正式的「性騷擾受害者支持系統」,導致被害人求助困難,黑數更是超過七成。因應近期社會性騷擾案件頻傳,掀起一連串「Me Too」運動,希望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

所謂性平三法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023年7月三讀通過,自2024年3月8日全面施行。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一、權勢性騷擾入法,加重處罰

1.未來雇主、機關首長涉性騷擾案件,受害者除了一般性賠償外,還能請求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2.刑事部分,若雇主、機關首長等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3.行政罰方面,若雇主是性騷擾案行為人,最高將處以100萬的行政罰鍰。

二、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
1.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
2.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
3.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被害人得於離職後1後,自事件發生起10年內申訴。

三、加重「雇主」和「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責任

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
性騷擾行爲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另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需通報主管機關,強化外部適法性監督。

四、下班後被同事或客戶性騷擾 也適用《性工法》

修法後,是不是在「工作中」,已經不是主要判斷方式,只要是與行為人是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人,或是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就是持續性的性騷擾,都可以申訴。

舉例來說在下班後,被客戶性騷擾,因為性騷擾行為是因為工作關係而持續延伸,所以也適用性工法。

五、職場性騷擾留職停薪或調整職務之規定

修法後,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留職停薪」與「調整職務」之規定,以確保雙方不會因為「權力關係」而有再次遭遇不友善之對待。

六、若對職場性騷擾申訴結果不服時,由主管機關進場協助

修法後,若對第一次調查結果有異議,被申訴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進場協助,以彰顯其公平性。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是「僱用人」,為避免球員兼裁判,亦可直接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七、禁止未成年師生戀

修法後,《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禁止「未成年師生戀」,以避免違反專業倫理。

八、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擴大適用範圍
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再來是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歸在性騷法處理,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三法適用的爭議。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若申訴人為學生,被申訴人為學生之外的其他老師或職員,為維護學生權益,調查委員全部外聘,以避免因權勢關係而有不利學生之處境發生。

九、性別平等人才庫雖入法,但規範仍待完備。

性平會調查成員具性平意識與專業: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 

十、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

性騷擾受害者不一定會有明顯的外在傷痕,但內心卻往往遭受極大的壓力與創傷,需要社工、諮商等專業的協助,本次修法明文規定要有「受害者服務」,適時提供相關資源與諮詢,並給予當事人同理與支持,一起面對每個不易的歷程。

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同時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周延被害人保護。

我們期許透過這波 MeToo運動中所帶動的議題討論和完備的法律規範將造就更美好的台灣社會。

#洪家駿主持律師

#性平三法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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