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小常識

不行。由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規定可知道,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立遺囑,反面而言,只要年滿16歲就可以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可以,但是需要以新的遺囑的方式提出,(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建議親筆手寫,較無爭議。由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雖條文中沒有說明筆記的方式(也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不限親筆寫),但是以我國民間的習慣來說,建議代筆遺囑用親筆手寫,可避免後續爭議。

以胎兒將來出生時非死胎先決條件,「視為」胎兒已經「出生」,而有繼承權,此為了胎兒的權利保障而立法;倘若則胎兒將來沒有順利出生的話,則會喪失繼承權。(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其主張權利。(民法:「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不當然無效,只要遺囑訂立符合民法第1189條的5種遺囑方式,都是有效力的。那麼違反特留分的部分,應得特留分之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去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或是請求給付特留分。(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或從可以開始繼承時起10年內。那有誰可以提起?繼承權被侵害的話,被害人(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提出回復繼承權之訴訟。(民法第1146條:「I、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II、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婚後夫妻財產的增加是兩人共同的貢獻,在婚姻關係結束時或是登記更改夫妻財產制度(共同獲分別),又或者一方死亡時,婚後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都可以向增加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來平均兩人的所得

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二為配偶之遺產。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一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得計算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剩餘財產;除了剩餘財產分配外,尚可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