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羈押?什麼是羈押禁見?

羈押是指,因犯罪嫌疑人經遭警方逮捕,在案情未交代清楚或未認罪的情況下,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羈押的要件時,法院可以裁定羈押甚至羈押禁見。

羈押通常會在看守所(女性則在女子監獄),在羈押期間,可透過委任律師到看守所與被告接見,可轉述被告與家人的生活狀況與交代事項,若是沒有「禁見」的被告,則三等親內可以於看守所(或女監)平日白天開放的時間內進行「寄錢」、「寄菜」;非三等親的友人則是可以「寄物資」(詳細部分可參考各看守所相關規則)

若是「羈押禁見」的被告,則只能由律師進入接見,故如果有羈押的狀況,通常會建議委任律師前往接見,律師接見也可討論案情,並可轉達讓家人了解狀況。

二、羈押有什麼要件?

羈押是屬於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只有法官可以決定這個被告/犯罪嫌疑人是否要羈押,而檢察官沒有羈押的權限,僅能向法官聲請羈押,業界上會稱「檢察官聲押」(檢察官聲請羈押),又法官在行羈押程序時,須依照法條規定進行。

那羈押要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第101條主要為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再加上下列三個要件其中一項,基本上就會羈押(一般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重罪羈押)

另外第101條之1的要件為涉犯特定的罪名,且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則會予以羈押(預防性羈押)

三、羈押會被關多久?

用表格整理給大家參考:

羈押表格

另外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只要在該案偵查、審判期間有被羈押者,則可以折抵應服刑之天數。

四、被羈押後怎麼辦?

若遭法官裁定羈押後,除了對羈押裁定或是延長羈押裁定提出「抗告」外,也可以隨時提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但主要還是要去說明甚至證明沒有上面說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規定之必要,才有機會停止羈押。

若在上表各個程序羈押期滿,仍未在各該審級作出裁判,則就應該要釋放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