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職 子女可拒絕撫養

父母失職 子女可拒絕撫養

父母若是在孩子從小就缺席,甚至是對家人長期有暴力、辱罵情事等,長大後還得盡扶養的義務嗎?

壹、扶養義務是什麼?有哪些影響?

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

(一)誰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民法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夫妻相互間、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扶養義務的順位

如果同時有多位需負擔扶養義務的親屬存在,扶養義務該如何分配呢?根據民法規定,扶養義務人的順位依序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此外,同係直系尊/卑親屬中,以親等較近者順位優先。若同一順位有數位扶養義務人,則需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扶養義務的範圍

根據實務見解,扶養義務可涵蓋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以外,還包括如休閒娛樂費、教育費等,也在可以請求扶養的範圍內。

貳、什麼情況下才能請求扶養?扶養費如何計算?

(一)不能維持生活

指自己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除了存款不足以支應長期生活費外,名下也無可變現的財產。即使每月有固定收入,只要金額與實際生活必需的開銷差距太大,還是可能被認定為不足以維持生活。

(二)無謀生能力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無謀生能力不單指無工作能力,還包括「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的情況。

參、扶養義務的程度

扶養程度需綜合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還有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酌定。且親屬關係不同,需負擔扶養義務的程度也有不一樣的標準。

(一)生活保持義務

1.適用對象:夫妻間、父母子女間。

2.適用條件:一方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便有權請求他方扶養,不論自身是否具備謀生能力。

3.扶養程度:生命共同體,至少需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程度。

生活保持義務指扶養程度需要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標準,相當於生命共同體,因此並非有餘力時才需扶養,就算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條件不佳,也要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二)生活扶助義務

1.適用對象: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配偶一方與同居之他方父母間。

2.適用條件:一方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才有權請求他方扶養。

3.扶養程度:以不影響自己為前提,在自己可負擔的範圍內扶養。

生活扶助義務所對應的扶養程度較寬鬆,屬於補助性質,只有在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許可時才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因此無需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肆、如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一)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以下3種:

1.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2.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

3.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其中第1項條件,對於直系血親或配偶,即使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此外,第2、3項條件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能夠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僅能減輕。且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時並不適用。

(二)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

需注意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僅能減輕或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而在法院許可裁定以前的扶養義務仍是存在的。

(三)如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步驟如下:

1.蒐集相關證據

2.撰擬聲請狀

3.向「受扶養權利人住居地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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