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借名登記 如何請求返還登記?

志明與春嬌是情侶關係,志明因為曾經發生多次駕車肇事的不良記錄,所以應繳的汽車保險費率甚高,志明為了繳交較低的汽車保險費,乃與春嬌約定將所購買的汽車借名登記在春嬌的名下。不久之後,志明與春嬌因為個性不合而分手,志明要求處理車輛登記乙事,春嬌皆不予理會。請問,志明要如何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回自己名下?


1.誰才是是汽車所有權人?

汽車為動產,而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只需要讓與合意及交付即可,故車商就汽車與志明有讓與合意,並將汽車交付給志明,志明即取得汽車所有權。至於在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則屬行政管理事項,非汽車所有權移轉之法定要件。故汽車雖登記於春嬌名下,但志明才是汽車所有權人,因為志明並沒有對汽車所有權的移轉與春嬌有讓與合意。

2.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

本案中,志明為了要降低保費,將汽車借名登記於春嬌名下,而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實務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又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兩人成立汽車借名登記契約,其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又按照民法規定,志明可以隨時終止與春嬌的借名登記契約。

3.借名登記契約終止,依民法「不當得利」應將該「登記之利益」返還

汽車借名登記契約一經終止,依法即向後失效,春嬌享有「登記之利益」則屬無法律上之原因,也就是說,汽車先前之所以可以登記在春嬌名下,是因為有借名登記契約的依據,但該契約如果被終止,則春嬌的汽車登記就開始無所憑據。因此,春嬌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依法應將該「登記之利益」返還給志明,亦即,將汽車過戶登記為志明名下。

由於監理機關為牌照登記管理機關,汽車之登記僅形式審查,不問實際所有權人,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應出示雙方車主證明文件,表示他們移轉登記是合意的,若其中一方不同意辦理過戶,則另一方應持有雙方車主協同配合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之判決確定,監理機關始能認定雙方合意過戶。因此,志明應先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再本於其為汽車之所有權人,以訴訟請求春嬌應協同志明至監理機關辦理汽車借名登記之異動,將汽車過戶登記於志明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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