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

請領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 不用扣除

可透過保護命令要求加害人交出被害人性影像

立法院院會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其中修正重點

一、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辦理成效、訂出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額度等規定,把補償被害人視為國家責任,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彰顯國家的責任,也加速審議效率以及簡化審議流程等。定額補償方面,補充重傷被害人的長照需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死亡個案補償一八○萬元、重傷害個案八十萬元到一六○萬元、性侵害維持十萬元到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廿萬元,此外,被害人或家屬領取之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不用扣除已領的補償金額,並且規定加速審議效率,減少二度傷害。

二、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類型;特定事項適用的性影像犯罪被害人,得透過保護命令,要求加害人下架或返回性影像。

三、增訂刑事保護命令,落實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當法院認為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時,就可藉由保護命令,要求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如:不能騷擾或危害被害人,否則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違反保護命令罪。

四、提供被害人刑事資訊獲知平台外,檢察機關將會依照被害人申請,主動通知被害人案件進度,被害人不會再發生,看新聞才知道自己的案件進度的難受情境。

五、針對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廿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該報導播送的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六、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的政策、法規與方案的研究、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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