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結合妨害自由 最重判10年

詐欺結合妨害自由 最重判10年

台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共有六十一人遭囚禁凌虐,還造成三人不幸喪命,引起全國關注;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趨勢,衍生妨害自由、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過去詐欺集團若押走凌虐被害人,多僅以涉犯妨害自由罪輕判,或以傷害論罪,未考量是因詐欺所衍生出來的犯行,法務部為回應民意,將重懲詐欺複合性犯罪,公布提議修訂刑法,草案新增「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詐欺集團若囚禁被害人七日以上,最重可判七年,若造成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最重判無期徒刑;「詐欺結合妨害自由」,最重可處十年徒刑。

法務部針對詐欺罪結合妨害自由的新型態暴力犯罪,研擬修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類型」、「詐欺與妨害自由結合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全面提高刑責,其中,剝奪行動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現行刑法三○二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法務部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令國人深惡痛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類型」、「結合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提高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增訂三人以上、施虐被害人等的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最重可判7年;詐欺結合妨害自由的結合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的四大重點包括: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提高刑度至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去年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有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國人對於此等犯罪行為亦深惡痛絕,為回應民意,認為有必要從根本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以及行為的實害性,指示積極推動刑法修正,希望能治標也治本,一方面不間斷強力執法,一方面從法制面研議,從強化規範密度、兼顧法益保護、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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