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一) 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1、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2、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3、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二) 涉犯的刑事犯罪有機會「易科罰金」或「緩刑」嗎?

1、易科罰金: →按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前述提及之刑事責任中,除「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肇事逃逸罪外,其餘之罪名(「致人傷害」之肇事逃逸、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在受法院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下,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2、緩刑: →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前述提及之刑事責任中,如最終經法院判處2年以下以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你未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下,是有機會爭取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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