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偽造特種文書罪?

您好我是檢察官
黃男因嚮往司法官工作,也曾參加司法官特考但未考上,才會偽造證件過過乾癮,法官審酌黃男嚮往當公務員的感覺,為了表示其優越感,在年輕女友面前裝B,竟公然冒用檢察官徽章、官銜並行使偽造證件。

桃園市24歲黃姓男子自製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證件,去年11月陪女友前往銀行開戶時,不但將假證件懸掛胸前,還稱「我是檢察官」裝B,不過,這位最高檢檢察官也太嫩,馬上被識破並報警處理。

何謂偽造特種文書罪?
1.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

2.按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但偽造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210 條及第211 條外,為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無適用同法第210 條或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之餘地。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黃男因嚮往司法官工作而犯案實有不該,念在他犯後坦承、未持假證件從事其他不法行為等理由,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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