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構成侵權嗎?

釋字784號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

傅女8年前就讀國中時因病請假,補考成績卻被打7折計算,她不服提告一度被判敗訴,她後來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教育措施而受侵害,可興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將全案裁定廢棄,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校方對她的干預顯然輕微,難以認定構成侵害權利,今判她敗訴,可上訴。

一、學生與學校的權利義務關係

1.過去,學生與學校間屬於「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置並沒有辦法依法提起外部救濟,受限於特別權利關係下,常見的身分有軍人、公務員,和學生。

2.直到1995年釋字382號解釋,第一次將學生與學校間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打開破口,惟當時大法官僅處理到「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的處分,如退學,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沒有處理到記過或申誡等處分。

3.2011年釋字684號解釋變更了釋字382號,認定只要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此類處分,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4.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為符合法治國「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打破特別權利義務關係,距釋字382號解釋已24年。108年10月2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84號解釋,更正憲法382號解釋,認定各級學校學生只要認為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到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處分,亦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二、釋字784號之後,讓學生權利更加有保障,但學生甚麼處分都能提起行政訴訟嗎?都能贏得訴訟嗎?

1.大法官認為學校公權力措施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如果是明顯輕微的干預,很難構成侵害權利。且大法官理由書中強調,學生有權利提起訴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2.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             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3.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根據釋字784號解釋,學生權利是否遭到侵害,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的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依個案情節具體判斷。而傅女參所補考的4科,均及格且為單一、個別科目的成績評量,未導致她須補考、重修、無法畢業,或是為了取得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而有所差異,同時不必支付任何費用。

學校對學生成績評量,是為了履行教育任務,縱使傅女補考成績無法符合個人期待,然而,對她的干預顯然輕微,難以認定構成侵害權利,今判她敗訴。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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