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非法任意棄置罰則?

最高關5年罰1500萬

近年推動多項重大建設、台商回流及台積電於設廠投資等因素,吸引人口進駐需求,帶動各項建案蓬勃發展,大興土木同時,卻也衍生大量營建廢棄物。為有效管制營建廢棄物妥善清運、處理,環保局要求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依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營建廢棄物若委由非法清運業者任意棄置,違反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可處1500萬元。

環保局表示,為落實管制營建廢棄物流向,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500萬元以上;或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除工程者,應依規定檢具廢清書送環保局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工,違反者將可處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

為有效管制廢棄物流向,除對未檢具廢清書即先行動工拆除之事業依法予以裁罰外,亦透過清運車輛依規定安裝之GPS系統,勾稽該清運車輛之清運軌跡,查察是否有異常停頓點情形,掌握最終去處。環保局呼籲,廢清書申報作業行之有年,環保局與工務局資料同步比對,業者切勿抱有便宜行事、心存僥倖等心態,應依規定檢具廢清書,申報清理流向,恪遵廢棄物清理法令之義務。環保局提醒業者,勿將營建廢棄物委由非法清運業者任意棄置,違反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可處1500萬元,並追討不法利得。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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