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不能提離婚?

「婚姻自由權」掀起是否違憲論戰

夫妻失和或因外遇而感情生變,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對負心人設有門檻,應負婚姻破裂較重責任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人夫質疑此規定有違憲之虞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婚姻自由權」若凌駕婚姻制度,可能顛覆國人對婚姻的認知。這將是本屆大法官繼同志婚姻、通姦除罪後,再次審理與婚姻價值相關的重大議題。

一、目前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1.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意指如夫妻一方外遇、家暴等行為,應負責的一方無權提離婚要求。

2.法務部指出,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如夫妻的有責程度相同,都可以請求離婚;換言之,不是有責的一方配偶絕對無法提起離婚之訴。

3.大法官的言詞辯論庭,將討論有責者不得訴請離婚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有無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

二、支持婚姻自由應受保障

1.法官在審理數起離婚訴訟時,認為婚姻應該是配偶雙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結合關係,婚姻自由涵義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和人性尊嚴維護,應是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如果婚姻的存在無法達到這些目的,反而有害時,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2.如果配偶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有什麼意義?即便不被愛的一方提起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勝訴,也無法強制執行,只是把不想繼續維持婚姻的配偶綁在一起當懲罰。認為如果當事人有責任,賠錢解決即可,而不是剝奪離婚請求權。

三、憲法法庭開庭辯論民法規定「可歸責一方不得訴請離婚」,認為限制可責性較重者不許提離婚,有時是強迫怨偶綁在一起,喪失婚姻意義,也易產生家暴等社會問題,若宣告違憲,應加強配套措施,例如放寬請求贍養費的要件等。畢竟夫妻維繫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容易產生更多社會問題,包括言語、精神或肢體的家庭暴力、配偶出現憂鬱等精神疾病。

若憲法法庭判決現行規定違憲,應給予婚姻關係中經濟或情感弱勢方更多保障,例如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離婚配偶生活困難,修正放寬民法贍養費的請求,讓「可責性低」或「沒有錯的一方」降低被剝奪感,保障離婚後經濟生活。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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