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婚前買房 真愛無敵?人去樓空?

志明和春嬌交往十年後,志明為結婚打算,在春嬌生日當天,以她的名義下訂預售屋做為生日大禮,為她支付頭期款等一百一十三萬多元,但不久春嬌和他分手,且拒絕返還支付的款項,志明不滿被騙,主張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行為,打官司要求春嬌還款,法院根據志明傳給春嬌的LINE對話內容表示「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要一起養家啊」等話,認定雙方「贈與契約」約定屬實,判春嬌敗訴。

到底是單純贈與還是「附負擔之贈與」?

1.依民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又「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2.附負擔贈與有別於單純贈與,一方面受贈人雖取得贈與物,但另一方面也必須付出履行負擔的代價,然而此一代價依法院實務的見解,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該贈與負擔僅有主從牽連關係,而無對價關係,即僅為限制贈與效力之附約款,非互相給付而取得利益,若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贈與。其本質上仍為贈與,並非具有對價關係,受贈人之負擔行為僅從屬於贈與契約,因此仍為單務、無償契約。例如志明送春嬌一棟婚房,並約定以結婚為前提。

3.附條件之贈與,係指契約業已成立,經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言,其中條件又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1).當停止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如爸爸約定如果女兒考上司法官就送他一部汽車,此時「乙考上司法官」就是停止條件;

(2).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契約即失其效力,如爸爸送女兒一輛腳踏車,約定若下次期中考退步5名就要收回,此時「下次期中考退步5名」就是解除條件

綜上所述,為確保自身權益,切勿交付現金,應以匯款方式保留金流紀錄,而為了證明雙方是「附負擔的贈與」,避免男或女的一方事後不認帳,兩人的LINE等即時通訊、電郵簡訊等文字資料都必須保存,若是一方出資而採借名登記方式,最好的以白紙黑字方式寫下來,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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