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暴力犯罪防治4大護法

據新聞報導,鑒於韓國N號房、台灣Deepfake事件等數位性暴力、性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人隨意觀看、分享。隨著科技迅速進化,數位性暴力的衝擊範圍大幅擴增,受害者背負的壓力與創傷也難以想像。此外,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七成受害者是未滿18歲的年輕人。

一   數位性暴力的定義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二、刑法
過去刑法只能透過「妨害名譽」、「妨害風化」等罪來處理,有些行為甚至沒辦法透過既有法律規範。今年在刑法中增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專章,增訂「性影像」定義,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 4 種犯罪行為樣態及刑責,彰顯保護性穩私及人格權。
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法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強調從過去的補償、保護,到現在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同理。新法強化關於犯罪被害人的行政流程之外,也新設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可以禁止被告騷擾、恐嚇、跟蹤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或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及家屬。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調高對於「兒童及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罪」、「散布兒少性影像」之刑責上限,同時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以及「境外散布兒少性影像」列入犯罪行為。並建立事後移除及沒收機制,要求網路業者若發現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的情形,必須先限制瀏覽或移除,同時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若違反規定可以對網路業者開罰。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新法規定,將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相關措施、違規處罰機制都適用。同時新增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同的影像下架機制,如有成年人性私密影像,網路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以及將用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之工具或設備沒收,以阻止被害人的影像在網路上繼續散播。此外也提供被害人法律訴訟協助、心理諮商轉介、身分保密等保護措施。

晉凱新新聞關心您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