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不能省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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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與春嬌原本是人人稱羨的夫妻,因為婚後一直相隔兩地,隨著歲月流逝由濃轉淡便協議離婚,請了兩位見證人胖虎與小夫,因為胖虎與小夫沒空替他們見證,只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就讓志明與春嬌去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辦完後志明回鄉工作,認識了小芳並且結婚,而情傷未癒春嬌知道志明結婚後心有不甘,就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主張因為見證人沒有親自見聞兩人有離婚意思,最終獲得勝訴判決。

我國採一夫一妻制,原則上不准重婚,因此在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如果違反重婚規定,依民法規定,後婚是無效的,也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的規定。但對於信賴另一半沒有婚姻關係而結婚的配偶,有例外規定,讓後婚姻成立,而使前婚姻消滅。若後婚雙方當事人在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是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這個婚姻就不會因為重婚而無效。

此時縱使春嬌的官司勝訴,依民法規定志明與小芳的後婚姻還是存在。而志明與春嬌的前婚姻,在志明與小芳的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就視同消滅,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前婚姻的春嬌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民法規定,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求償範圍不限於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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