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為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106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年資條例),規定曾經「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社團也要連帶返還。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年資條例可能有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等問題,因此依職權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1.立法院於106年三讀通過年資條例,使公職人員退休體制回歸正常之憲政軌道,以落實轉型正義,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之覆轍,屬於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該條例與其目的間亦具有實質關聯性。

2.以考試院特別函令許可之專職人員任職於救國團期間之年資,依法為不得計算。


3.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雖然認為屬於對財產權上之限制,並屬於「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範。但目的既為落實轉型正義、匡正不法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亦非法所不許。且考試院於58年至72年發布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相關要點與相關函令,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上位規範,因此依該函令而取得退離給與之人員,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4.對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社團將原本應給付給專職人員的退休金或退職金皆轉嫁給國家承擔,足認從制度中獲得財產上之不當利益,因此該條例規定要求社團應負連帶返還義務,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無不當聯結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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