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選民服務還是關說貪汙?

一. 針對民意代表關說施壓是否算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大法庭指出,民代在「議場內」關說、施壓,當然屬於貪汙收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若是「議場外」關說、施壓,得具備2項要件,一是利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與職務密切關連,二是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

民代的行為實際是否構成民代在議場外的職務上行為,須皆依據個案的具體行為來認定,若只是單純為民服務、打電話關切,未達關說、施壓程度,也未必構成,重點是前提須有收賄的「對價關係」,沒有收取對價就難以成立職務收賄罪。

二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民代的行為若不具對價性,且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使不構成職務收賄罪,但若違反利衝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要件,民代若明知違反利衝法,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仍觸犯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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