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繼承遺產流程

當繼承人到戶政機關辦理除戶時,戶政機關會進行死亡通報,通知地政機關所有權人已經死亡,同時地政機關就會依照行政程序及稅法的要求,請繼承人先去進行遺產稅申報程序,並要取得稅務機關核發的免稅、完稅或同意移轉證明,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一、若沒錢繳納遺產稅,怎麼辦?有幾個選擇:
1. 抵繳:稅額超過三十萬,遺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金額比稅額還低時,可以用課稅遺產來抵繳稅額。

2. 分期: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繼承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3. 展期: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送達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4. 分單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
(1).分單課稅的優點:
由於已經於期限內繳納完應繼份部份的遺產稅,就不會有滯納金、利息等發生,同時可以依期繳納完的遺產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這樣也避免逾登記期限被罰登記費。
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2).分單課稅的缺點:
a.對未繳納遺產稅仍負連帶責任:即使已繳清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但對未分單的稅款仍應負連帶責任,因此若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仍會對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b.辦完公同共有部份持分的不動產仍不得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二、不動產分割前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1.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被繼承人禁止分割遺產,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 年。

2.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或是曾經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但因為超過15 年沒有請求履行協議,而且其中部分繼承人拒絕履行協議,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3.如果遺產中有不動產需要裁判分割,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先為公同共有,之後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如果不動產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實務上法院認為,除非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否則不能直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三、法院裁判分割的方法
1.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的方法,原則上沒有一定的限制,常見的分割方式,例如「原物分割」、「變價分割」、「一部原物分割及一部變價分割」等,但其實法院可以自行運用及決定分割方式。

2.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的請求,必須由同意分割的繼承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的其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法院在判決前,會開庭聽取所有繼承人的意見,但法院就分割方法的決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不受繼承人主張分割方法的拘束。

3.法院會自己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的意願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決定最好、最公平的分割方式。常見的分割方式:
(1).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但是這個財產的價值必須不會因為分割而減損才行。
(2).變價分割
不能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顯然有困難時,才可以「變價分割」。變價分割是指,將這個遺產賣掉,然後把取得的價金按照應繼分的比例分給各繼承人。
(3).原物分割、金錢補償
採取原物分割分配時,如繼承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繼分受分配時,可以用金錢補償。
(4).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變價分割
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給各繼承人,其他部分則是變賣後,再將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不動產和銀行存款,這時候法院可以就銀行存款的部分為原物分割,至於不動產的部分,可以判決用變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
(5).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金錢補償、 一部變價分割
遺產內容比較複雜時,可能就會有這種複合式的分割方法,這就是要視遺產的內容與各種狀況搭配處理了。其他可能會有以上五種以外的分割方式,不過比較少見。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可以請求法院做裁判分割,解決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的僵局。請求法院判決分割遺產,雖然是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如果在法院判決後,又再發現有其他之前沒有列入分割的遺產,也可以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
繼承人可以在法院中,表達自己對遺產該如何分割的意見,但最後由法院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的意願等因素,由法院決定最好、最公平的方式,法院不受繼承人意見的絕對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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