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小心!法務部修法增訂「人頭帳戶罪」

提供帳戶小心!法務部修法增訂「人頭帳戶罪」

因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洗錢案例層出不窮,為更有效遏止金融犯罪,擴大打擊面,法務部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以彌補現行法的漏洞。包括:

一、增訂人頭帳戶罪,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導致影響金流者,獨立為洗錢犯罪類型;

二、「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處罰;

三、增訂處罰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洗錢者;四、對收簿集團增訂刑事處罰。

人頭帳戶因缺乏犯罪故意常獲判無罪,法務部正著手研擬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人頭帳戶罪」即無正當理由蒐集或提供帳戶,導致金流受影響者,追究人頭帳戶提供者的刑事責任,解決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者處罰的證明問題。另擬對「收帳簿集團」、「收簿手」的犯罪態樣增訂獨立的刑事處罰規定,以填補現行法律的不足。

但若以網路買賣交易型態,賣方如果以交易有誤,要求買家提供金融帳號以利退款,買方提供後,卻慘遭賣方當人頭帳戶洗錢使用,買方卻將面臨司法調查,大查緝人頭帳戶,有無可能反而讓更多無辜者遭追訴刑責。

人頭帳戶罪,有兩個要件,首先在法律上「無正當理由」指要去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不是只看單純提供帳戶,第二是要看結果,金流有受影響;當然還是要以個案的情形,由檢察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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