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還沒死、員工包「奠儀」 法官:不是「社會禮俗」判罰金

老闆還沒死、員工包「奠儀」 法官:不是「社會禮俗」判罰金

據新聞報導,彰化縣楊姓男子,不滿雇主積欠工資,於去年用白包奠儀袋,包著兩小捆的金紙,投遞到老闆的住處,法院審理時,他否認有恐嚇之意,他只是以此催促老闆趕緊把錢給他,法官不採信辯詞,更不認為他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老闆心生畏懼而報警,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罰金6000元,全案確定。

一、恐嚇的定義

所謂恐嚇,指一切以言語、文字或舉動,使人心生恐懼並影響他人想法與行為皆屬恐嚇,而不以是否發生實際危害為必要。

二、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 恐嚇為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行為人不須表述得詳細或具體,只要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項特徵就能成立。至於威脅和恐嚇的方式,無論是口頭上表達、通訊軟體的文字,或是行為上以球棒、刀械展露等,都可能構成。

  1. 恐嚇情事致生危害於安全

只要受恐嚇的人接收通知後,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就足夠,不以發生實際危害為客觀要件。

  1. 恐嚇內容應向被害人為告知使其知悉

一般而言,如只是對外「揚言」加害,並沒有 1 對 1 的通知被害人,就比較難構成恐嚇罪。

(二)主觀層面

  1. 恐嚇的故意與意圖

主觀上行為人只要對於恐嚇的內容有所認知,即具備恐嚇的故意。

三、揚言告狀、報警或提告算恐嚇嗎?

報警、提告、寄存證信函、上法院講,都屬於合法權利的主張,且還錢或履約是為正當事由,一般而言很難成立恐嚇罪。而向家人告狀,也難以認定是造成「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受損」的威脅,一般實務上也很難成立恐嚇罪。

四、結論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保護個人免於恐懼,包括用言詞、文字或舉動恐嚇,都構成此罪名,不以言詞為限,楊男把白包奠儀袋、金紙,連同書寫老闆姓名的信封袋,一起投遞到老闆的住處,以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這不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顯然是用投遞白包與金紙,暗示死亡之意,而有加害生命、身體的惡害通知,且老闆也因此感到害怕,楊男辯詞不可採信,據此判處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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