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與員工約定離職時以原價買回其認購股份

公司可否與員工約定離職時以原價買回其認購股份

公司並與員工簽訂一紙買回契約,約定若買股之員工離職,公司有權依原價買回其等認購之持股;試問,此一買回契約,有無法律效力?

一、公司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一)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學說上稱之為「股票轉讓自由原則」。因此,公司若「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之轉讓,應屬無效。但若是公司「以契約」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是否有效
 

(二)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另「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且依「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三)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依上規定,公司收買自家股份後應於3年內轉讓給員工,且可限制員工2年內不得轉讓其持股。

       但若公司與員工同時約定離職時,由公司買回其股份,則此私法契約有無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歸無效?

二、  實務見解

(一)認為「契約」有效者

1、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是公司法所明文禁止者,係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章程」上就股份之轉讓有所禁止或限制,若當事人兩造基於「契約」而為限制,與公司法禁止以「章程」限制者有所不同。」

2、 股東間私自以書面契約合理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者,本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契約當事人之合意自屬有效」。

3、 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公司與股東間,或股東相互間,並非不得以訂立「契約」方式,限制股份之自由轉讓;但此限制或禁止轉讓之約定,只對簽約之當事人間有效;當事人不得以此契約,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二) 認為「契約」無效者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2、「按公司法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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