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通過洩露國家關鍵技術祕密將關5年以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修正案通過洩露國家關鍵技術祕密將關5年以下

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僅41條大幅增加,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共有9大重點。修正重點包含強化營業祕密訴訟保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紛爭解決一次性、促進審理效能、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及解決食物爭議。包括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以及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規定等。

營業祕密訴訟與審理,因涉及高度專業,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另外,違反祕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並提高罰則,違規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洩漏受保護的營業祕密,屬於國安法所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關5年、最高可罰300萬元。

修正重點

第一、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另配合國家安全法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的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

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提高刑責;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第二、增訂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另為提升訴訟效能,並規範違反審理計畫事項的法律效果。

第三、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增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皆強制律師代理。

第四、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又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

第五、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的資訊交流制度、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專屬授權的訴訟告知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第六、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降低被害人舉證的證明度,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

第七、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第八,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第九,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強化訴訟的紛爭解決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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