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

據新聞報導知名親子部落客日前在臉書上自爆因為打小孩打到瘀青,遭學校輔導室通報社會局,引來社工登門家訪事件,在網路上燃起「家內體罰」議題的高度關注和討論。少子化除了是國安危機,父母管教小孩的難處也造成年輕人不婚不生的藉口。

一、目前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1.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首先是懲戒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其次,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

2.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可能的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名。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甚至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

二、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

1.預計刪除原法規「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內容,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何謂「身心暴力」?衛福部對「身心暴力」的認定是,「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修法後家長仍可以管教孩子、亦有管教之責,但希望家長有意識地避免各種暴力與打罵教育,用更合乎兒童身心發展的正向方式進行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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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對子女的管教固然有其必要,但小孩也是獨立個體,父母應該作為指引者和陪伴者,尊重小孩的意志、從旁循循善誘。若使用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非但可能帶來法律責任,也可能破壞原本可以健康發展的親子關係,親子相處,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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