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延遲交屋,怎麼辦?

新冠疫情不斷持續影響我們的生活,各行各業都面臨缺工缺料的問題,再加上航運問題,不僅影響各地房價,預售屋更頻頻出現工期延宕導致「延遲交屋」的狀況!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若建案交屋延遲半年以上,又協商不成,購屋者可向法院提告。

若建商向消費者提出「建照自動展延」回應延遲交屋的問題,消費者該如何才不會讓自身權益受損呢?

1.首先建商必須要在合約書中寫清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除非是「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狀況下,建商才可以延期交屋日期並且免負擔賠償費用,消費者也不得要求解約與違約金。

2.相反地倘若不是上述的原因延期交屋,消費者是有權要求賠償的!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另外,延遲交屋超過3個月以上,就可以視為建商違約,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解約、並全額拿回已繳款項的,且依照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建商應向購屋民眾再賠償總價15%的違約金,不能低於房地總價15%。

此外,有部分建商會要求消費者要配合修改原買賣契約,務必切記千萬不要讓建商用不合理的條件,來交換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當發現自己權益受損,可以蒐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

最後,在簽約時務必確認清楚,是否明確約定開工時間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確保建商可以如期完工,方便後續的過戶及交屋程序,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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